
图片来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据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近日,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有2家店面被检测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但最终都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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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中华北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作为西南地区重要的能源矿产综合开发企业,该矿业公司深耕矿产勘探、开采、加工及销售领域,是驱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区域能源供应的骨干力量。然而,今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企业遭遇了阶段性挑战: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大成本压力,重点项目建设投入增加,加之部分项目回款周期延长,导致其运营现金流持续承压。尤其是在面向上游供应商的集中付款节点,资金缺口骤然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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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中华北店销售的徐香猕猴桃(购进日期:2026-01-08)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徐香猕猴桃的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徐香猕猴桃(购进日期:2026-01-08)共购进20公斤,进价为11.6元/公斤,售价为15.96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徐香猕猴桃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调查中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徐香猕猴桃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徐香猕猴桃的《召回公告》,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元股证券2.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中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核查处置任务1件。详情为:2026年1月10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中环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01-1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HBZRSP122600062。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龙眼(购进日期:2026-01-10),进价为16.57元/公斤,售价为17.96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龙眼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调查中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龙眼的《召回公告》,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来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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