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员徐洪峰、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气候风险总监(通讯作者)魏文龙、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张英杰
“十五五”发展期间,随着顶层设计提出相关要求,探索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势在必行。我国可以通过创新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填补相关核算方法体系空白,积极参与至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制定中,向世界输出碳排放核算的中国标准和中国声音,争取在碳排放核算标准领域实现中国引领。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机构投融资的重要业务之一,将金融衍生品纳入碳排放核算体系是迫切需要。但目前来看,国内外尚缺少对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核算的完整方法体系。一方面,《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PCAF准则》)缺少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PCAF准则》第一部分并不包括金融衍生品资产,而《范围3核算要求》范围3第15项(即投资)并未提供核算方法。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核算存在诸多难题。一是金融衍生品种类繁多且结构不一,金融衍生品(标的资产)有商品类和金融类,对初始现金流和过程中现金流规定不一。二是多数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属性,需结合碳排放核算与投融资活动属性本质决定核算是否考虑杠杆属性,并确定采用名义金额或市值。三是金融衍生品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风险管理,天然存在多头和空头属性,从碳排放核算角度需分析多头与空头的可加性问题。
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核算要点

第一,分类核算并兼容《PCAF准则》是基本要求。一方面,分类核算既要充分考虑金融衍生品的不同产品类型及特点,同时也需结合不同工具类型及属性。金融衍生品用于套期保值有利于实体行业企业健康发展,贸易领域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应用可予以特殊考虑。另一方面,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对金融行业的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核算要求,整体遵循GHG Protocol中《范围3核算要求》有关碳排放核算体系要求,因此兼容《PCAF准则》即遵循了GHG 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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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核算应参考会计准则。一是核算应面向“衍生品资产”等资产端会计科目。《PCAF准则》目前主要核算资产端科目,其核算的7类资产中,商业贷款及项目融资对应我国会计准则下的“客户贷款及垫款”等科目,因此,金融衍生品的碳排放核算类似应围绕“衍生品资产”科目。二是归因因子在会计及财务层面需具备较高解释性。如非上市企业的债权投资归因因子以投资(融资)余额为分子,以融资企业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分母,投资余额既是银行及融资企业的资产,同时是融资企业的负债,因此归因因子是基于资产负债表的财务比例。《PCAF准则》中归因因子的分母采用总资产或EVIC(含现金的企业价值),该方法有别于GHG Protocol《范围3核算要求》中以权益总额为分母的处理方式,同时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提供了“一致可比”基础,值得借鉴。三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衍生金融资产整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以计入当期损益为主,因此金融衍生品的碳排放核算需基于公允价值。
第三,归因因子的分子应采用市值而非名义金额核算。一是归因因子的分母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要求对金融衍生品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为主,虽然名义金额可反映衍生品特有属性,但其作为分子不代表金融衍生品的实际价值,也不能与分母保持一致;二是金融衍生品的杠杆属性不适用碳排放核算,不能满足《范围3核算要求》“相关性”原则、《PCAF准则》“跟着资金走”原则及“归因”属性要求;三是《PCAF荷兰准则》对期权及信用违约掉期采用市场价值,而非名义金额,按比例归因标的资产的碳排放量,侧面支持了本观点。
第四,多头与空头可以净额核算与统计。一是多头与空头实质反映了对不同碳强度资产的投融资态度,由于现金流可轧差以净额结算,因此碳排放核算中多头与空头亦可以净额核算;二是风险管理中经常采用多头与空头管理投资组合敞口,风险指标计量要求之一是具备可加性,碳排放量具备可加性因此可以净额核算;三是考虑极端案例,假设投资人在风险对冲中同时持有一家企业等量的多头资产与空头资产,投资人可对冲清算,以保持资产碳排放为零;四是需防止出现组合层面的碳排放总量出现负值而产生漂绿行为。
第五,“可穿透则尽穿透”核算是原则之一。一是金融衍生品资产结构复杂且种类繁多,往往需穿透至底层资产并根据原则核算,如沪深300ETF等指数产品,底层可穿透至个股及对应碳排放,结合指数编制规则及相应加权系数算法,核算该指数的碳排放量,与之类似,金融衍生品的碳排放核算也应遵守该原则;二是随着全社会各行业加大碳排放核算及信息披露力度,金融衍生品底层资产碳排放信息将日趋完善,从而为金融衍生品碳排放向上穿透汇总核算提供数据基础;三是《范围3核算要求》“完整性”“准确性”原则决定了对金融衍生品的碳排放核算需穿透核算......
元股证券编辑 | 周茗一
审核丨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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